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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党篇·第9则·论语
乡党篇·第9则·论语
佚名
先秦 · 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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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论语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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祭于公,不宿肉。祭肉不出三日,出三日不食之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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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国家祭祀,不把祭肉留过夜。自家的祭肉不超过三天,超过三天就不吃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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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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祭于公
参加国家祭祀。
不宿肉
不把祭肉留过夜。
出三日不食
超过三天就不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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赏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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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则记孔子食祭肉之节。祭于公不宿肉、祭肉不出三日,见其于祭祀之品重洁净、守时限,既合礼又合卫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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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作与现代解读分别整理。
内容整理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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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内容更新:
2026-10-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