乡党篇·第9则·论语

收录于 《论语》

祭于公,不宿肉。祭肉不出三日,出三日不食之矣。

译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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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国家祭祀,不把祭肉留过夜。自家的祭肉不超过三天,超过三天就不吃了。

注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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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祭于公参加国家祭祀。
  • 不宿肉不把祭肉留过夜。
  • 出三日不食超过三天就不吃。

赏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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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则记孔子食祭肉之节。祭于公不宿肉、祭肉不出三日,见其于祭祀之品重洁净、守时限,既合礼又合卫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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