诗并序·其九十七

代天理百姓,格式亦须遵。
官喜律即喜,官嗔律即嗔。
总由官断法,何须法断人。
一时截却项,有理若为申。

译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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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官者本应代上天抚恤治理百姓,朝廷定下的法度规矩人人都该遵守。
官员喜好什么,律法就跟着偏向什么,官员动怒迁怒,律法就随之变得严苛。
一切全凭官员的个人意志来裁断律法,哪里用得着律法本身去公正评判普通人。
一旦顷刻间被砍去头颅判了死罪,就算浑身占理又要到哪里去申诉呢?

注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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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天理古代指公认的公平公理,这里代指国法设立的根本宗旨。
  • 格式朝廷颁定的法度、规章、程式。
  • 嗔发怒、迁怒、泄愤。
  • 截却项砍去头颅,指被判处死刑立即处决。
  • 若为申如何申诉、到哪里去申诉。

赏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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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首诗完全采用民间口语入诗,没有任何雕琢修饰,却以层层递进的严密逻辑戳破了封建时代所谓“法治”的虚伪假面。

诗人先从本该被所有人遵守的公理法度说起,紧接着层层推进,揭露法律完全沦为官员个人意志的附庸,最终落到枉杀之后百姓连申诉的渠道都不存在的残酷现实,直白尖锐,极具批判力量,充分体现了王梵志诗作“言浅意深、直面现实”的典型艺术特质。

创作背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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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梵志是初唐至盛唐时期的民间白话诗人,其诗作大多以通俗浅白的俚语写成,内容多反映底层民众的生活疾苦与社会现实弊病,作品主要靠敦煌写本传世。

这首诗是王梵志社会批判类诗作的代表,针对唐代基层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“以权代法”的黑暗现象发声,道出了普通民众在枉法的官吏面前毫无话语权的悲惨处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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