治乱吟五首 其四

火能胜水,火不胜水,其火遂灭。
水能从火,水不从火,其水不热。
夫能制妻,夫不制妻,其妻遂绝。
妻能从夫,妻不从夫,其妻必孽。

译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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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的属性本可以克制水,倘若火无法制衡水,火自身就会随之熄灭。
水的属性本可以顺应火,倘若水不能适配火,水就永远不会升温发热。
丈夫本应管束妻子,倘若丈夫不能约束妻子,对应的人伦秩序就会崩坏消亡。
妻子本应顺从丈夫,倘若妻子不能依从丈夫,妻子必然会行差踏错生出祸端。

注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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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遂灭于是就随之熄灭、消亡。
  • 孽原指罪孽、灾殃,这里指违背人伦秩序后生出的祸乱。

赏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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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首诗以水火、夫妇两组对应关系层层递进类比,用极为浅白质朴的语言推衍出事物间制衡与依从的辩证逻辑,是宋代理学家哲理诗的典型代表作品。

全诗无一处用典,完全以大众熟知的日常事理做逐层推演,从自然物理规律延伸到世俗人伦秩序,体现了宋儒试图贯通天人关系、从自然运行规则中锚定社会伦理准则的核心追求,其中部分人伦观念虽带有鲜明的时代局限性,但对事物双向制衡关系的观察,仍具备朴素的辩证思辨价值。

创作背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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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首诗出自北宋理学家邵雍的个人文集《伊川击壤集》,是他晚年闲居洛阳、不涉仕进期间,探究天地运行规律与社会治乱根源时创作的哲理组诗中的一篇。

邵雍以象数之学闻名当世,主张以客观视角观察万物运行的制衡逻辑,这类以日常事物譬喻义理的短诗,正是他学术思想的诗歌化表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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