阅金科

得情犹勿喜,圣训所宜钦。
取正存三尺,持平在一心。
摭文唯恨密,丽罪莫求深。
岂必于虞辈,源流定可寻。

译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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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得案件实情尚且不要沾沾自喜,古代圣贤的教诲本就应当恭敬遵行。
裁断公允要恪守三尺律法的准绳,持守公平全凭专一无私的本心。
援引法条文书时只怕不够周密完备,判定罪名千万不要刻意求严从重。
何必非要成为皋陶那样的上古贤吏,公允司法的源流一定可以从此处探寻。

注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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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金科原指珍贵严谨的法律条文,这里泛指国家正式颁布的律法典籍。
  • 得情指审理案件查清了全部真实情状,获得了案件的完整真相。
  • 三尺代指法律,古代将法律条文书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,因此后世常以“三尺法”指代国家律法。
  • 摭文拾取、援引法律条文。摭,意为拾取、摘取。
  • 丽罪即判定罪名、附会罪名。“丽”通“罹”,这里有附着、罗织的含义。
  • 虞辈指虞舜时期掌管刑狱的贤臣皋陶一类的上古贤明法官,后世常将其奉为司法公允的典范。

赏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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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首诗是中国古代为数不多的专门阐述司法理念的咏怀诗作,通篇没有堆砌华丽辞藻,所有观点都来自作者一线司法实务的切身感悟。

全诗层层递进点明了优秀司法者的核心素养:首先要敬守古圣仁恕的教诲,其次要以公心为依归、严格依律断案,既不能疏漏法条也不能刻意罗织重罪,体现了北宋士大夫宽仁慎刑的进步法律观,即便放到当代司法实践中,也仍有相当的借鉴价值。

创作背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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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首诗创作于北宋中期,是韦骧担任地方司法官员期间的作品。

韦骧历任州县幕职、地方长官,长期接触一线司法实务,主张明刑慎罚、反对苛政滥刑,这首诗正是他研读国家法典、总结自身司法理念时写下的述怀之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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